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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12-0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辖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区外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内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区外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公司任职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职工监事、股东监事、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任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备案管理适用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本办法具体实施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等工作,依法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任职条件。本办法所称任职条件,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拟任、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三)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公司拒绝、阻挠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担任被接管、托管、吊销、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被接管、托管、吊销、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九)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十)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拟任、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熟悉并掌握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小额信贷专业知识,并不得与拟任职的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登记、变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表(见附件1);

(二)履职承诺书(见附件2)。申请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决定(决议);

(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高管人员信息截图;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应由申请人所在公司加盖公章,(二)应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所任职公司以及备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属地监管部门自受理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高管约谈,确保备案事项符合有关要求。符合要求的,将备案申请材料及监管约谈记录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除核验公司报送的任职信息备案材料外,监管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据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申请人或申请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申请人或申请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申请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五)进行任前约谈,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六)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但需将相关职务变动情况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由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及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人员信息管理库中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备案材料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于符合要求并准予备案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备案函(附件3)并抄送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联合约谈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约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提交开业材料前。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应派专员参与约谈。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所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属地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提交备案信息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旗县级、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逐级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备案函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在人员信息管理库中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前款代为履职情形的,所在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十九条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在备案函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提交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向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报送相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由总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提交信息备案材料,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于符合要求并准予备案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备案函,同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总公司应在备案函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有效防控风险,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收益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任职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的,所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向属地监管部门、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已进行信息备案的拟任、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

进行信息备案登记三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

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小额贷款公司停止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因主动辞职,被小额贷款公司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因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所任职机构停止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登记备案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库,健全任职人员信用档案,及时记录任职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参加培训情况及违法违规情况等内容,必要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任职人员所在机构或有关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人员信息登记情况纳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分级分类和监管评级考核项目。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建立任职人员黑名单制度及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必要时可将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官方网站公告。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情况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对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任职人员或其所在机构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机构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

(二)任职机构治理结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重大隐患的;

(三)任职人员未遵守履职承诺;

(四)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采取相关处罚和惩戒措施。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大事项的;

(二)拒绝或阻碍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

(三)拒绝执行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的;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包括因个人原因所致)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措施积极化解风险的;

(五)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四条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违反合规经营规定、拒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信息管理数据库中将上述情况行为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第三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监管部门可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应在人员信息管理库中如实记录,并将相关情况提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被属地监管部门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被司法部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措施的;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

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

(五)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内金办发〔201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