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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2-01-20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119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由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适应性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报告关系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定期检查评价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保证董事会(执行董事)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建立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并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负责汇总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组织落实整改。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自查;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路径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第三章内部控制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形成规范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明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交易,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拨备充足。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真实、完整。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小额贷款业务和相关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实行双签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应当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制。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主营业务、战略管理、风险管理等其他有关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披露财务信息和重大事项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定期汇总分析投诉反映事项,查找问题,有效改进服务和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全面审计,其中应当包括对尽职调查的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执行董事)和股东(大)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四章内部控制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对各类信息实施分等级安全管理,对信息系统访问实施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明确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和定期的业务连续性管理评估,有效应对运营中断事件,保证业务持续运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内控管理职能部门有权获得公司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加强员工培训。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合理设定内部控制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内部控制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内部控制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区别于业务部门的绩效考评方式,以利于其有效履行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职能。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培育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行为。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规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规范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当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的并购或处置事项、营运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划分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对评价工作实施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公正。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可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内部控制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均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职责,应根据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内控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人员应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报告路线及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一)董事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二)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三)业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未适当履行检查职责,未及时落实整改承担直接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并纳入年度考评、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加以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本指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2022年2月19日起施行。